kmt 水刀销售条款与条件

一般标准条款和条件

I.一般标准条款和条件的范围

1. 我们的通用标准条款和条件应成为与我们的交付和服务有关的所有报价和合同的一部分,也是当前和未来业务关系的一部分。

2. 不同的协议和其他一般标准条款和条件只有经我方书面明确确认后才具有约束力。我们的一般标准条款和条件最迟应在我们交付供货或服务时被视为已被接受。

3. 除非另有约定,贸易术语的解释应适用现行有效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以下补充规定。

II.报价/签订合同/合同内容

1. 除非明确表示报价具有约束力,否则报价不具有约定性。订货方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接受具有约束力的报价。当书面订单确认书签发或订购货物在合理期限内发货时,口头或书面订单应视为已被接受。

2. 作为报价单一部分的文件,如图片、图纸、重量和计量细节、服务说明或其他属性说明,以及有关我方产品和服务的其他信息仅为近似值,除非合同中以书面形式规定了更具体的细节。一般情况下,就货物状况而言,只有产品描述应被视为已得到我们的同意。制造商的公开声明、推销或广告不代表合同对货物质量的额外规定。考虑到我们产品的不断发展和改进,我们保留在合理范围内出现偏差的权利。

3. 我们保留对成本估算、图纸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和版权。订货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这些文件。订货方拥有在约定的设备上以未修改的形式使用具有约定功能的标准软件的非专属权利。订购方可以在没有明确协议的情况下创建备份。

III.交付范围

1. 就交货范围而言,如果我方的报价有承诺期并被及时接受,则我方的书面订单确认书具有决定性作用,除非适时发出订单确认书。附带协议和修改应以我们的书面确认为准。

2. 订货方的详细资料、计划和其他信息可完全用作生产、交货和服务的依据。但是,只有在书面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这些信息才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这并不意味着对特定质量的认可。只有订购方才有责任确保其信息的正确性,我们没有义务对其进行检查。

3. 允许部分交货。

IV.价格和付款条件

1. 价目表和其他一般价格明细应无约定。

2. 价格为出厂价,不包括包装、装载、运输、保险等费用;应额外收取交货当日适用税率的增值税。

3. 如果在订单确认后三个月内交货和/或提供服务,如果在此期间清单价格和/或材料、人工和其他费用发生变化,我们有权计算新的价格。所报价格仅适用于该订单。 固定价格须有明确的书面协议。

4. 发票应在开票日期后 14 天内支付,现金净额不扣除现金折扣,可在我们指定的付款处支付。

5. 如果订货方延迟付款,则所有未结算的应收账款,包括其他交货和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均应立即支付,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即使这些款项尚未到期或之前已获得延期。如果延迟付款,我们有权对拖欠款项收取高于适用基准利率 8 % 的利息。我们明确保留因延迟造成的更高损失索赔的权利。

6. 发令方只能抵消无争议或已最终裁定的索赔。

V.交付和服务

1. 订货方必须及时收到由订货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必要的许可和批准,特别是图纸,订货方必须履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其他义务,以便遵守交货计划。如果不能按时满足这些要求,则应适当延长交货期。如果供货方对延迟交货负有责任,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2.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暴动、罢工、停工或类似事件,导致无法按时交货,则应合理延长交货期。如果非我方过错导致无法按时交货和/或提供服务或部分服务,我方也有权在我方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撤销或部分撤销合同。

3. 如果供货方延迟交货,且订货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延迟交货而遭受损失,订货方可要求赔偿,每延迟一周赔偿 0.5%;但最高赔偿额为因延迟交货而无法按计划交付的那部分货物价格的 5%。

4. 在所有延迟交货的情况下,订货方因延迟交货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以及因代替履行服务而提出的超出第 3 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要求,均应予以排除,在供货方设定的可能期限已过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在故意、重大过失或对生命、肢体或健康造成伤害的情况下,本条款不适用。只有在供货方对延迟交货负有责任的情况下,订货方才能根据法律规定撤销合同。上述规定不得导致不利于订货方的举证责任转移。

5. 在供货方的要求下,订货方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声明其是否因延迟交货而退出合 同,还是坚持履行交货。

6. 如果订货方在收到货物已准备好装运的通知后延迟发货或交付超过一个月,订货方可按每延迟一个月交付货物价格的 0.5 % 向订货方收取仓储费,但最多不超过总额的 5 %。双方均有权证明产生了更高或更低的仓储费用。

VI.风险转移和交付

1. 最迟应在提供部件时将风险转移给订货方,即使部分交货或我们承担了其他服务,例如运输费用或组装。根据订货方的要求,我们将为货物投保失窃险、破损险、运输险、火灾险和水险以及其他可保风险险,费用由订货方承担。

2. 如果由于订货方负责的情况而导致发货延迟,则风险应从货物准备发货之日转移到订货方。根据订货方的要求和费用,我方应按订货方的明确要求及时投保。

3. 如果在订货方的工厂对交付的货物进行施工,特别是按照约定进行组装或验收,则上述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同样适用。但这并不影响我方按照条件规定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

VII.安装/组装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以下规定适用于安装和装配: 1:

1. 订购方应自费负责并按时提供以下物品:

a. a.所有土方工程、建筑工程和其他非惯常的工程,包括必要的专家和助手、建筑材料和工具;

b. b.组装和试运行所需的工具和材料,如脚手架、升降机和其他设备、燃料和润滑油;

c. c.使用地点的水电,包括连接、供暖和照明;

d. d.在组装现场提供足够大、合适、干燥和可上锁的房间,用于存放机器零件、器械、材料、工具等,并根据具体情况为组装人员提供合适的工作和娱乐房间,包括卫生设施。一般说来,订货方应保护供货方的财产和建筑工地装配人员的财产,并采取其为保 护自身财产也会采取的所有措施;

e. e.装配现场特殊情况下所需的防护服和安全装置。

2. 在装配工作开始之前,订货方应提供有关隐蔽电线、煤气和水管或类似设施位置的必要 详细资料,以及必要的静态数据,而无须另行通知。

3. 在开始安装或组装之前,必须在安装或组装现场找到开工所需的可交付货物和物品,开工前的所有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可以按照约定开始安装或组装并不间断进行的阶段。通路和安装或组装地点必须平整和清理。

4. 如果安装、装配或调试因非供货方责任的原因而延误,订货方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 等待时间的费用以及供货方或装配人员所需的额外旅费。

5. 订货方应立即向供货方确认装配人员每周的工作时间以及安装、装配或调试的完成情况。

6. 如果供货方在交货完成后要求验收,订货方应在两周内验收。如果订货方没有这样做,则应视为已经验收。如果交货已投入使用,例如在可能完成商定的测试阶段后,也应视为已交货。

VIII.保修和缺陷通知

供货方应对以下缺陷负责:

1. 所有在限制期限内出现缺陷的部件或服务–无论运行时间长短–应由供货方决定免费维修、重新交付或重新执行,前提是在风险转移时缺陷原因已经存在。

2. 缺陷保修索赔应在 12 个月内失效。如果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 438 条第 1 款第 2 项(建筑物和建筑物用物体)、第 479 条第 1 款(追索权)和第 634 a 条第 1 款第 2 项(建筑工程缺陷),法律规定了更长的期限,以及在生命、肢体或健康受到伤害、供应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反责任以及对缺陷恶意保持沉默的情况下,则不适用上述规定。有关期限到期中止、中断和重新开始的法律规定不受影响。

3. 订货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缺陷通知供货方。对明显缺陷的投诉最迟必须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提出。但是,我方不得因就投诉进行协商而放弃对延迟的抗辩。只有在确定货物损坏后,运输承包商或货运代理方可接收损坏的货物。

4. 如果货物与约定的质量仅有微小偏差,如果货物的实用性仅受到微小损害,如果货物受到自然损耗或由于不正确或疏忽的操作、过度压力、不合适的操作资源、错误的施工、不合适的底土或由于合同中未承担的特殊外部影响以及不可重现的软件错误而在风险过后发生损坏,则不存在保修索赔。如果订货方或第三方错误地进行了修改或维修,则不对这些修改或维修或由此造成的后果提出保修要求。

5. 如果投诉合理或得到我方承认,我方可自行决定修理或更换货物。如果后续补救措施失败,订货方可自行决定要求减少付款(减少)或解除合同(撤销)。但是,在轻微违约的情况下,尤其是在仅有轻微缺陷的情况下,订货方无权撤销合同。如果订货方希望在后续补救失败后因缺陷而撤销合同,则无权因缺陷而要求任何额外的损害赔偿。如果订货方在后续补救措施失败后决定支持损害赔偿,则货物仍应归订货方所有,条件是可以合理地期望订货方这样做。损害赔偿应限于无瑕疵货物的购买价格与有瑕疵货物的价值之间的差额。

6. 如果发出了缺陷通知,订货方只能在与已发生缺陷有关的合理范围内扣留付款。订货方只能在发出缺陷通知且该通知确凿无疑的情况下才能扣留货款。如果缺陷通知是错误发出的,供货方应有权要求订货方赔偿其产生的费用。

7. 订购方因后续补救所需的费用,特别是运输费、差旅费、人工费和材料费而提出的索赔应予以排除,如果这些费用是由于交付的货物随后被转移到订购方营业所以外的地点而导致的,除非这种转移符合其预期用途。

8. 根据 § 478 BGB(企业追索权),订货方对供货方的追索权仅存在于订货方未与其买方签订任何超出法定保修要求的协议的情况下。此外,第 7 条也适用于订货方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478 条第 2 款对供货方的追索权范围。

9. 如果使用所交付的物品导致侵犯工业产权或国内版权,供货方应自费为订货方取得继续使用该物品的权利,或以订货方可接受的方式修改所交付的物品,以确保不再出现侵犯产权的情况。如果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或在合理的时间内无法做到这一点,订货方应有权撤销合同。在上述情况下,供货方也有权撤销合同。此外,供货方还应向订货方赔偿由相关所有权所有者提出的无争议或已最终裁定的索赔。

10. 供货方的上述义务对侵犯财产权或版权的行为具有最终效力。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存在上述义务

a. a. 订购方在发现产权或版权受到侵犯时立即通知供货方;

b. b. 订货方在合理范围内协助供货方驳回索赔要求,或使供货方能够根据上述规定采取修改措施;

c. c. 供货方有权采取一切措施拒绝索赔,包括庭外和解;

d. d. 产权缺陷不是由于发令方的指示造成的,并且

e. e. 侵权行为并非由订购方擅自修改交付的物品或以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方式使用该物品造成。

或以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方式使用。

11. 只有在事先征得我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转让保修权利。

IX.其他损害赔偿要求

1. 最佳销售商的赔偿和补偿原则,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是不折不扣的,尤其是在侵犯 Schuldverhältnis 的权利和未经授权的情况下。

2. 但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根据《产品损害赔偿条例》(Produkthaftungsgesetz, z. B. nach dem Produkthaftungsgesetz, in Fällen des Vorsatzes, der groben Fahrlässigkeit, wegen der Verletzung des Lebens, des Körpers oder der Gesundheit oder wegen der Verletzung wesentlicher Vertragspflichten)。Der Schadensersatzanspruch für die Verletzung wesentlicher Vertragspflichten is jedoch auf den vertragstypischen, vorhersehbaren Schaden begrenzt, soweit nicht Vorsatz oder grobe Fahrlässigkeit vorliegen oder wegen der Verletzung des Lebens, des Körpers oder der Gesundheit gehaftet.对卖方责任的修改与前述规定无关。

3. Soweit dem Besteller nach dieser Vorschrift Schadensersatzansprüche zustehen, verjähren diese mit Ablauf der für Sachmängelansprüche geltenden Verjährungsfrist gemäß Ziff.VIII., 2. Bei Schadensersatzansprüchen nach dem Produkthaftungsgesetz gelten die gesetzlichen Verjährungsvorschriften.

X.保留所有权

在全额支付供货合同规定的所有索赔之前,我们保留所供物品的所有权。如果订货方违约,我们有权收回所购物品。

1. 在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给订货方的情况下,订货方应谨慎对待货物。特别是,订货方有义务自费为货物购买适当的保险,保险费按货物的恢复价值计算。如果需要进行维护或检查工作,订货方应及时进行,费用自理。只要货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订货方,订货方就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所提供的物品是否被第三方附着或受到其他侵占。如果第三方无法根据 § 771 ZPO(德国民事诉讼法)向我方偿还法庭和庭外法律诉讼费用,订货方应对我方的损失负责。

2. 订货方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有条件商品。订购方在此将买方因转售有条件商品而产生的索赔权转让给我方,转让金额为与我方商定的发票总金额(包括增值税)。无论销售对象是未加工转售还是加工后转售,该转让均适用。转让后,订货方仍有权收取货款。我方自行收取货款的授权不受此影响。但是,只要订货方履行了其对所收货款的付款义务,没有延迟付款,尤其是没有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或停止付款,我们就不会收取货款。

3. 订货方对货物的任何加工、处理或改造均应以我方的名义并代表我方进行。在这种情况下,订货方对销售物品的期待权应继续保留在改造后的物品上。如果销售物品与不属于我方的其他物品一起加工,我方将按照加工时我方销售物品与其他加工物品的客观价值的比例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这同样适用于混合情况。如果在混合过程中订购方的物品被视为主要物品,则订购方应按比例将共同所有权转让给我方,并代表我方保护由此产生的唯一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作为我方对订购方索赔的担保,订购方还应将其因有条件商品与不动产挂钩而对第三方产生的索赔权转让给我方。 我们在此接受这项任务。

4. 我方承诺应订货方的要求解除我方有权获得的担保,只要其价值超过所担保债权的 20%。

XI.管辖地/杂项

1. 除上述通用标准条款外,根据 VDMA(德国机械设备制造商协会)、BGB(德国民法典)和 HGB(德国商法典)制定的 188 A 条款也适用于上述订单。

2. 德国实体法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关系,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除外。

3. 如果订货方在商业注册簿中登记,是公法规定的法人实体或公法规定的特殊资产,则对于双方以及业务关系中当前和未来的所有索赔而言,交货、服务和付款的履行地以及唯一的管辖地(包括只接受文件或汇票作为证据的法律诉讼)应为巴特诺海姆。

如果某项条款无效,则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如果维持合同会给一方造成不合理的困难,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条款和条件 – 英文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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